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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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置信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巴中置信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工程款109355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式:AB区铝合金工程从2018年4月11日起,以下欠工程款776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A区塑钢门窗、百叶工程从2018年6月2日起,以下欠工程款101587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由被告巴中置信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质保金427029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427029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三、由被告巴中置信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4000元,并承担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104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50元,由原告成都川路塑胶型材有限公司负担1225元,被告巴中置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9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