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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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9)川0180民初78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万元,并承担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3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 二、撤销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9)川0180民初7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9)川0180民初7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因第三人四川港通公司就中心供氧系统工程款诉讼超额支付的损失372366.36元(323291.02元+49075.34元),并承担以372366.3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若未按期履行,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69元,由此款已由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预交,由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69元,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负担5000元。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其负担5000元,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负担2500元。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9元,由广元市朝天区人民医院负担6000元,成都市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