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854148.76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854148.7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由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PPG涂料(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633元,由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负担,由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