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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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九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九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64378.8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5月24日的利息为20239.13元、罚息为5799.23元;从2018年5月25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九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8元,减半收取计2054元,由***、***、四川鹏筑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