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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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支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人民币90,347.92元; 二、驳回原告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5元,由原告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自负1,12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支公司负担1,029元。该费用已由原告南充市移山运业有限公司、***垫付,可在执行中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成华支公司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