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贵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烟台金富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金富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贵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备款70050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700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1元,减半收取计7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