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 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4500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45009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11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9月17日为663248.83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732元,由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04元,由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528元。原告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