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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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海百合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91民初217号 原告:杭州海百合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仲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兴波,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杭州海百合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杭州海百合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本案按原告杭州海百合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吕瑜岚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汤斌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