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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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兴市吉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一、三项; 二、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二项; 三、宜兴市吉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大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5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河南大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60元,宜兴市吉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河南大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60元,宜兴市吉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