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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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271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银飞(原告儿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杭州点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林东伟。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 代表人:蔡美芳。 原告***诉被告杭州点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任莹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唐秋萍 书记员王红梅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