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中津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 天津市佳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天津河东支行 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4民初144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4民初144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变更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4民初144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偿还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85246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40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8403元,由***负担34000元,由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4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380元,由***、***负担37380元,由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