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中津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
天津市佳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天津河东支行
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4民初144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4民初144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变更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4民初144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偿还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85246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340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8403元,由***负担34000元,由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44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380元,由***、***负担37380元,由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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