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中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许旭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琦借款本金3383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被告许旭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琦律师代理费20000元。

被告洪凯、杭州中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许旭东上述第一、二项判决项下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674元,减半收取计3337元,由被告许旭东、洪凯、杭州中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19-08-28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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