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众大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众大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342978.95元。

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4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44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裁判日期 2017-10-27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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