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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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九仪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第三人)胶州市李哥庄镇陈家埠子村民委员会租赁费521095元(截止2018年3月10日)。原告(反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九仪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被告(反诉原告)***将涉案土地范围内的涉案土堆清运完毕。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九仪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九仪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第三人)胶州市李哥庄镇陈家埠子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8)鲁0281民初6721号案件受理费21133元,反诉费1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九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2018)鲁0281民初3854号案件受理费146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九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974元,被告(反诉第三人)胶州市李哥庄镇陈家埠子村民委员会负担76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