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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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三明市第二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1,016.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1,102元、护理费4,039元、误工费14,850元、残疾赔偿金92,66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19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46,434.05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145,035.03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2元,减半收取1,891元,由***负担291元,由***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