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雷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民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蓓,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雷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晓静,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雷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2018)晋052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上诉人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段新娥 审判员杨丽珍 审判员祁俊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昕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