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1民初2899号 原告: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青翠,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住***。 原告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青岛金顺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敏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刘畅 书记员张聪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