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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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合众创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特笛森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06民初26778号 原告:深圳市合众创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德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辉,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特笛森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要轩。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英,系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蓓蓓,系被告员工。 原告深圳市合众创源科技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特笛森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英、胡蓓蓓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被告深圳特笛森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合众创源科技限公司偿还款项228500元及违约金4430.66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合众创源科技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9元,由被告深圳特笛森电子有限公司承担2397元,由原告深圳市合众创源科技限公司承担342元;保全费1912.5元,由被告深圳特笛森电子有限公司承担1067.2元,由原告深圳市合众创源科技限公司承担84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尚静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麦绮梨(兼)书记员许彧燊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