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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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赔款等损失151482.1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8元,由被告***、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