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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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货款1141495元及利息(利息以1141495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上述款项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盛天环保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