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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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共计935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34元,由被告负担2140元,原告负担2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