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鑫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郑州好喜货运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正平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灵宝市正义汽车救援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535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元(已减半),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