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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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逸源恒物业管理(莆田)有限公司 莆田市必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5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9)闽0305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居逸源恒物业管理(莆田)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公摊电费和水费447.7元; 四、驳回居逸源恒物业管理(莆田)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居逸源恒物业管理(莆田)有限公司负担25元,***、***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