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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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共计87884.68元,扣除***已垫付的15000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尚应赔偿给***72×××××.68元; 二、驳回***对***、莆田市荔城区志华体育用品商行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计385.5元,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担305元,***负担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