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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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绍明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5517元及利息(利息以35551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绍明电子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26元、保全费4333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352元,被告***及东莞市绍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74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