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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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借款5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3.6元,减半收取为636.8元,由***、***、***负担。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