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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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鑫昇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10282.75元、利息67700.62元、滞纳金5648.54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4月7日,之后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付】;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对***提供的车牌号为闽A×××××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 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2元,减半收取计2121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1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