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止2019年11月20日的利息14037.27元,本息合计114037.27元,并承担本息还清之日止产生的相应利息;

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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