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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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四原告***、***、***、候秀英损失636196.78元; 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四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4元,减半收取5402元,由原告负担11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52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