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佳通轮胎有限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赔偿给***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9364.55元(已实际支付);

二、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5450.05元(不含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已付赔偿款10000元);

三、驳回***对***、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计209.5元,由***负担79.5元,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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