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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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昆嵛支行 烟台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天勤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威海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威海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烟台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28817.10元,并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工程款5328817.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原告烟台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香水海四期K地块侨郡项目(E04~E08、F01~F05、G01~G04、1#配电室)桩基工程工程款5328817.1元范围内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烟台三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汇至原告指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昆嵛支行,账号为:62×××7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36元、鉴定费70000元,由原告负担8355元,被告负担1144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