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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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工程款1966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相应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在欠付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94元,减半收取计11247元,由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