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州英耐尔电子有限公司 英耐尔特种车辆科技(常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英耐尔电子有限公司对张云峰关于借款本金930万元及该款利息(截至2019年4月15日金额为2501246.67元,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债务未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张云峰追偿。 二、驳回原告CHENGJOAY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3300元,由原告CHENGJOAY负担42527元,被告常州英耐尔电子有限公司负担407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