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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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凯强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君子布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947936.26元及罚息1080372.58元[暂计至2018年11月20日,之后按照罚息利率(执行利率上浮50%)继续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深圳市君子布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凯强力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应收账款的回款资金享有质押权; 三、被告***、被告安徽凯强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凯强力科技有限公司在判项一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清偿后,可按照实际清偿的数额向被告深圳市凯强力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君子布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94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3488元,由被告负担38461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本院向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38461元、保全费5000元。 前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