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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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三川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三川物流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八万五千三百二十一元四角一分(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哈尔滨三川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七千六百六十三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三川物流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五十九元,由原告哈尔滨三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六百七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负担一千零八十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三川物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