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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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美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杨邦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 二、被告苏州美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杨邦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杨邦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苏州美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苏州美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