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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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盛龙锁业有限公司 江苏宝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丹阳市盛龙锁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 三、被上诉人宝祥公司在原审被告江苏盛龙锁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丹国用:丹国用2006第**变卖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在200万元范围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2513元,保全费5000元,由宝祥公司、江苏盛龙锁业有限公司、丹阳盛龙、***、***、***、顾祎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966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宝祥公司各负担174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