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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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借款本金38159.1元、手续费2292.3元、透支利息(截止至2019年8月15日的透支利息为3345.59元,2019年8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38159.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桂J×××××、车架号LZWDBAGA1HE663699)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受理费943元,减半收取47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