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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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日照和牧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日照和牧饲料有限公司货款500000元及利息,分别于2020年1月30日、2020年10月30日前各偿还2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8月21日起以每期偿还的本金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日照和牧饲料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第一期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