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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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9714.23元、伤残费用3699.52元,以上共计13413.75元; 2保留原告***后续治疗费用的诉权; 3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以上赔偿款合计13413.75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扣除被告***已给付原告***的3640元,原告***实际应得赔偿款9773.75元。 若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负担69元,由原告***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