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2887.22万元及利息,其中在2018年9月30日(含当日)之前的利息为人民币146.36万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887.22万元中未归还的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至全部本金清偿时止。

二、被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17万元;

三、被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担保费人民币4.2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610元,由原告负担610元、两被告负担216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21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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