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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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新查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鑫国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查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鑫国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鲁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限额180102037.79元。以上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如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