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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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498873.26元,以及自2019年9月2日起以借款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17498873.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9062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有权就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XXX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土地土地证号:杭萧国用(XXX)第X**】以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部分向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追偿。 如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692元,由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负担,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浙江萧然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