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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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67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5元,减半收取1882.5元,由被告***负担1607元,原告***负担2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