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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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人民币4100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38元(该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