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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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珠海市大地幼教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5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珠海市大地幼教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利息(以27.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1年7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3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计算,自2012年8月15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