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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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市富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货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货款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 二、被告呼和浩特市富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富宇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