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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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市俭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中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44667.58元; 二、被告江门市俭美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时,原告广州中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江门天佑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西门路口金沙广场3C002房产(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号)拍卖后的剩余价款,以及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西门路口金沙广场2A094的房产(粤房地权证江门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编号为20140925ZC00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发生的其他优先受偿数额一并包括在此17000000元债权最高限额内);被告江门天佑城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门市俭美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江门市俭美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州中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5元、财产保全费2243元,均由被告江门市俭美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天佑城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