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连云港登盛物流有限公司
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
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车损2000元、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2659元、护理费19023元、残疾赔偿金32594元、精神抚慰金1500元、交通费700元,计款88476元。扣减已赔偿的10000元,应再赔偿7847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车损7550元、医疗费93533.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70元、营养费3000元、卫生用品费49元,计款105902.54元的70%,即款74131.78元。

三、被告连云港登盛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鉴定费2000元、复印费58元、评估费400元、送达费140元、保全费520元,计款3118元的70%,即款2182.6元。因已赔偿10000元,故原告***应从上述保险公司赔款中预留7817.4元付给被告连云港登盛物流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汇入兰陵县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的账号20×××22,并注明案号或当事人名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连云港登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4-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