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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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坐落于枣庄市市中区湖西景苑B8号楼1单元1701室房屋权属登记备案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证书; 二、被告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以454479.9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7日至将办理上述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三、被告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产权证押金2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被告枣庄东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